《滁州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工作程序(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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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919日,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202338号,以下简称《程序》),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印发的《滁州市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工作程序(试行)》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提供了操作依据,但随着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的不断发展,部分规定内容已无法适应当前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完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本程序。

    二、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就当前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合肥市、宣城市、马鞍山市等地物业专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经验做法,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2023919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明确了申请使用的具体办理程序

    (一)组织现场勘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书面意见;    

    (二)编制预算和制定使用方案。申请主体应委托相应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应急维修程序和预算超过2万元的一般维修程序由专业工程造价机构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工程预算、结算审核并出具报告。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与各项材料一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三)业主表决(一般维修程序)。公示无异议后,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备案审查。申请主体向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备案,审核通过的申请主体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施工;

    (五)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主体组织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和受益业主代表等共同参与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主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验收材料;

    (六)拨付款项。区物业主管部门对拨付材料审核同意后,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拨付意见扣除结算总价款的3%质保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作为工程质保金后划拨资金

        解释机关: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杨子豪

        联系方式:0550-306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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